您所在的位置: 大同离婚律师网 >成功案例

律师介绍

李勇律师 以独特的法律思维,洞悉案件的事实。以高效的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李勇律师大学毕业后以大同市、朔州市二地考区 第二名, 山西省全省第三名的优秀成绩通过全国统一司法考试。成为职业律师以来一直秉承“受人...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李勇律师

电话号码:1393-5231785

手机号码:13935231785

邮箱地址:13357462@qq.com

执业证号:11402200810740819

执业律所:山西韵森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金地富苑小区临街商铺26号

成功案例

离婚协议约定房产 一方反悔不支持

   案情

  王某与男子谢某原系夫妻关系,两人于1984年12月登记结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一处房产,产权证书登记在谢某名下。2010年3月9日,两人经民政部门办理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双方约定,离婚后该房产归女方所有,剩余贷款由女方偿还,债务由女方偿还。

  房屋抵押贷款清偿后,王某诉至法院,要求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将该房产归其个人所有。庭审中,谢某辩称,离婚协议中记载的“离婚后房屋归女方所有”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当时是为了办理低保才这么写。不过,对于这样的说法,王某并不认可。

  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在办理协议离婚时,约定离婚后争议房产归女方即王某所有,并且贷款及债务均由王某承担,约定是有效的,判决应按照离婚协议约定执行,该房产归女方所有。

  评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此案中,王某与谢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置的房产,应认定为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办理协议离婚时,约定离婚后争议房产归女方即王某所有,并且贷款及债务均由王某承担。虽然庭审中,谢某主张上述约定系为了“办理低保”而为,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但在谢某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的情况下,应认定该项约定对原、被告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予以遵守。据此,法院判决此案争议房产归王某所有。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Copyright © 2016 www.0352hunyin.com All Rights Reserved
联系地址:大同市城区云中路城区人民法院北侧
手机:13935231785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