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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原告孙某诉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 审理法院:

  •  
  •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 案  号:

  •  
  • (2015)城民初字第447号

  • 案件类型:

  •  
  • 民事

  • 案  由:

  •  
  • 离婚纠纷

  • 裁判日期:

  •  
  • 2015-02-06

  • 法  官:

  •  
  • 刘璟

  • 审理程序:

  •  
  • 一审

  • 原  告:

  •  
  • 孙某

  • 被  告:

  •  
  • 郭某

  • 原告代理律师:

  •  
  • 李勇 [山西正麒阳律师事务所]

  • 文书性质:

  • 判决

当事人信息

原告孙某,女,1980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勇,山西正麒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某,男,198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

审理经过

原告孙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勇、被告郭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孙某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10月11日登记结婚,在原、被告双方共同生活期间,因双方性格原因,加上婚前缺乏了解致经常发生矛盾,双方没有共同语言,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原被告离婚;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针对自己的主张,原告孙某向本院提供收条,证明夫妻感情破裂及彩礼返还情况。

被告辩称

被告郭某辩称,原告陈述结婚时间属实,但夫妻感情没有破裂。

针对自己的主张,被告郭某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11日原、被告登记结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尚短,发生矛盾在所难免,双方应互谅互让,妥善处理问题,婚姻以不离为宜,现原告未提供证据证实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孙某与被告郭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150元,本院退还原告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刘璟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书记员徐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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