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独特的法律思维,洞悉案件的事实。以高效的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李勇律师大学毕业后以大同市、朔州市二地考区 第二名,
山西省全省第三名的优秀成绩通过全国统一司法考试。成为职业律师以来一直秉承“受人... 详细>>
律师姓名:李勇律师
电话号码:1393-5231785
手机号码:13935231785
邮箱地址:13357462@qq.com
执业证号:11402200810740819
执业律所:山西韵森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金地富苑小区临街商铺26号
审理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5)城民初字第447号
案件类型:
民事
案 由:
离婚纠纷
裁判日期:
2015-02-06
法 官:
刘璟
审理程序:
一审
原 告:
孙某
被 告:
郭某
原告代理律师:
李勇 [山西正麒阳律师事务所]
文书性质:
判决
当事人信息 原告孙某,女,1980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勇,山西正麒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某,男,198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 原告孙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勇、被告郭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某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10月11日登记结婚,在原、被告双方共同生活期间,因双方性格原因,加上婚前缺乏了解致经常发生矛盾,双方没有共同语言,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原被告离婚;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针对自己的主张,原告孙某向本院提供收条,证明夫妻感情破裂及彩礼返还情况。 被告郭某辩称,原告陈述结婚时间属实,但夫妻感情没有破裂。 针对自己的主张,被告郭某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11日原、被告登记结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尚短,发生矛盾在所难免,双方应互谅互让,妥善处理问题,婚姻以不离为宜,现原告未提供证据证实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孙某与被告郭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150元,本院退还原告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刘璟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徐文文审理经过
原告诉称
被告辩称
本院查明
本院认为
裁判结果
审判人员
裁判日期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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